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5号
原告:任海波,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马燕妮,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海滨,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波诉被告马燕妮、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波撤回对被告王海滨的起诉。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