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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5号

任海波诉被告马燕妮、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海波,马燕妮,王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35号

原告:任海波,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马燕妮,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海滨,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波诉被告马燕妮、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波撤回对被告王海滨的起诉。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