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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153号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与王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王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长江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江少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忠、施春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嫒。2015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国土资监决(2014)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嫒作出海国土资监决(2014)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王嫒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三星镇林西村13组集体土地240平方米,新建了建筑占地为240平方米的生产车间等建构筑物,用于绣品加工。被执行人王嫒所占用的土地不符合三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嫒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同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嫒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嫒送达了海国土资监告(2014)35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执行人王嫒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40平方米土地,在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240平方米房屋等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4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嫒送达。被执行人王嫒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罚款人民币2400元。被执行人王嫒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且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其他义务。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王嫒送达了海国土资监催字(2015)11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监决(2014)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王嫒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监决(2014)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海门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燕

审判员  张亚松

审判员  王 冯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美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