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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东与被执行人姜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东,姜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东,男,汉族,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姜泽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陈立东与被执行人姜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4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5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