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陈立东,男,汉族,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姜泽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陈立东与被执行人姜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的(2013)珲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4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5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珲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发律效力。
审判长 徐龙虎
审判员 韩 伟
审判员 郑智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