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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32号

苏云积、李凤珍等与黄昌焕、黄瑞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云积,李凤珍,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积,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农民。被执行人黄昌焕,农民。被执行人黄瑞光,农民。被执行人李家俊,农民。申请执行人苏云积、李凤珍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云积、黄昌焕、李家俊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云积、李凤珍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