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苏云积,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农民。被执行人黄昌焕,农民。被执行人黄瑞光,农民。被执行人李家俊,农民。申请执行人苏云积、李凤珍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云积、黄昌焕、李家俊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苏云积、李凤珍与被执行人黄昌焕、黄瑞光、李家俊生命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