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商初字第23号原告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天台料场。法定代表人毛秀红。委托代理人乔运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安装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天台料场。负责人乔运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大兴路回龙公寓六楼、七楼。法定代表人刘明琰。项目负责人田辽。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安装工程分公司诉被告遵义南方广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赤水市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0.00元,由原告赤水市矿山起重机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正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