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中法执他字55号权利人:查老夯,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师宗县葵山镇小查拉村委会小查拉村164号。系被害人查树朋之父亲。权利人:李定存,女,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查树朋的母亲。
被执行人:许江斌,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涂新龙,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张燕能,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吕小要,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师宗县。
被执行人:汪某1,男,199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师宗县。
法定代理人:汪某2,系汪某1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朱某1,系汪某1之母亲。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条确认:由被告人许江斌、张燕能、吕小要、王鹏兴的法定代理人汪某2、朱某2、李某(许江斌已交纳20000元,吕小要已交纳1000元,汪某1的法定代理人已交纳10000元,未交纳部分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2014年6月27日案件由本院立案庭移交执行后,经对案情分析,本院(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许江斌判处无期徒刑,对涂新龙、张燕能、吕小要判处有期徒刑,几被告人均在服刑,案件审理时涂新龙已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66000元,原告人已撤回对涂兴龙的民事起诉。许江斌、吕小要以作赔偿,张燕能暂无赔偿能力。而汪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其代理人虽赔偿10000元,但判决书明确是共同赔偿,因此在执行中主要围绕汪某1的法定代理人做执行工作,于2015年2月11日对判决剩余的10000元作了赔偿,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六条确定的赔偿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恭开林执行员 :赵德成执行员 : 杨 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荣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