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001号罪犯张宝红,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宝渭法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红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十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002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二O一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以罪犯张宝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红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3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宝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红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