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101号罪犯王建刚,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51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建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
二O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以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刚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建刚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
二O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宪
审判员 王养季
审判员 刘勇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