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新法执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超 被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万元。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