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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执字第509号

孟祥超与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孟祥超;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新法执字第509号

申请执行人:孟祥超 被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乡市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万元。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