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陈凯,个体户。被执行人李国林,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李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凯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凯与被执行人李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