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82号
申请执行人:尚希波
被执行人: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金鑫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5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账户内工资款12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朴京灿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新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