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贾桂菊。
被告:秦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菊与被告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雁飞 更多数据:
贾桂菊与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贾桂菊。
被告:秦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菊与被告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