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兖民初字第1408号

贾桂菊与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桂菊,秦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408号

原告:贾桂菊。

被告:秦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菊与被告秦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华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