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244-3号申请执行人谢雨保。被执行人罗波。本院在执行谢雨保申请执行罗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靖西至那坡高速公路工程建设№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有工程款154689.42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4)靖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进行划拨,但案外人龚金旺、龚玉乔、龚有旺、秦浩、龚长旺、蒋以军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6号作出(2014)靖执字第244-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2014)靖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被执行人罗波于2015年6月19日主动履行49500.6元,该案在近期内无法执行完毕,���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农堂文
审判员 周义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景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