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宿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园区通达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葛文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谷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项逢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苏宿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商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中商破字第00001-2号通知书告知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己破产清算,宿迁威尼斯大酒店有限公司属于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江苏省苏宿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已申报债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豫商初字第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 磊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孟吉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