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酒肃民二初字第124号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73XXXX。法定代表人候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委托代理人姚某,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508XXXX。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常某。委托代理人运某,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仁杰浩兴科技有限公司(原四川潇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农垦建筑工程公司、四川仁杰浩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酒泉市通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涛
审 判 员 李晓红
代理
审判员 周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