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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5号

罗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陕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因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未归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主张有权放弃,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