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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67-1号

王素芹与张香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67-1号

申请人:王素芹,女,1973年6月4日生。

被

申请人:张香胜,男,59岁。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香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2000元及王素芹的豫EGL6**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现被申请人张香胜愿提供反担保金3000元要求变更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对被申请人张香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为对被申请人张香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秦 涛

审判员 刘海英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