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建军,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少杰,系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清河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宗庆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石建军与陕西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上诉人石建军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石建军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石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三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石建军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石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高 山
审 判 员 柴 苗
代理
审判员 范文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豆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