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刑三终字第00046号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陶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某某撤回上诉。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
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