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64-3号申请人禹城市森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木刚,经理。被申请人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张洼村。法定代表人邢保山,经理。被申请人邢保山,男,汉族,住临清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禹法保字第4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柱
审 判 员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