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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464-3号

禹城市森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邢保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森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邢保山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464-3号申请人禹城市森和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木刚,经理。被申请人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康庄镇张洼村。法定代表人邢保山,经理。被申请人邢保山,男,汉族,住临清市。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禹法保字第46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清市荣川木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德柱

审 判 员  王洪新

人民陪审员  张丰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