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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80号

田锦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锦琇;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田锦琇,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福建中路XXX号。法定代表人王政。

原告田锦琇诉被告上海金外滩(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公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本市江西南路XXX号XXX室公房实际承租人。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的确定应由公房管理部门作出,对确定的承租人有异议,利害关系人才可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现原告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不具备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锦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退还原告田锦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巍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