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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执字第491号

李勇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勇,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宛城村。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新红,任董事长。李勇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通知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35642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邢XX

代理

审判员  李东红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