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宛城村。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新红,任董事长。李勇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勇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河南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通知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35642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南民二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审 判 长 邢XX
代理
审判员 李东红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学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