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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60号

李涛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60号罪犯李涛,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5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