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60号罪犯李涛,男,汉族,1987年5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亳刑初字第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7)皖刑终字第3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5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李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