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王秦庄。法定代表人吴春章,总经理。被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南)创意中心A座2019室。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绪海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天津腾利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
审判员 邓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