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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一初字第90号

董新祯与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士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董新祯,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士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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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董新祯,男,1977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兆斌,修武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文起,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大学科技园2号楼A座21层。委托代理人彭迪,贺宝宝,系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远,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北未来大道东(丰源官邸)4座1单元11层中户,现住:森林半岛中建六局项目部。委托代理人汪祥发,男,1964年11月28日生。被告申士峰,男,1974年1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贵生,男,1956年5月27日生。原告董新祯诉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士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士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士峰的起诉。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