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胶刑初字第6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1年5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胶州市看守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胶检公刑诉(2015)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10月份某日,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山东省胶州市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崔某、李某吸食冰毒。2、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山东省胶州市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崔某、李某吸食冰毒。3、2015年1月底某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位于山东省州市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姜某、孙某、王某(未到案)吸食冰毒。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量刑建议。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综上,被告人王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7人次。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积极配合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魏某抓获,现魏某已被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已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燕燕
审 判 员 李松光
人民陪审员 李培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文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