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0392-2号

彭明山与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92-2号原告彭明山与被告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三中民终字第15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明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三中民终字第157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3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车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7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彭明山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信诚忠族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小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