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01号
原告:张家先,男。
委托代理人:张芳,系张家先之女。
被告:刘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先与被告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家先负担。
审判员 王玉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