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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01号

张家先与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家先,刘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401号

原告:张家先,男。

委托代理人:张芳,系张家先之女。

被告:刘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先与被告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家先负担。

审判员  王玉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