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1978年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金林,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王大伟诉被告刘金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林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伟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