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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360号

王大伟与刘金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大伟,刘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1978年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刘金林,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原告王大伟诉被告刘金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林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大伟负担。

审判员 王 彬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