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尹启龙,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立国,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尹启龙与被执行人高立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108.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宋玉军
审判员 张玉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