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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871号

尹启龙与高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启龙,高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尹启龙,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高立国,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尹启龙与被执行人高立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108.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树国

审判员  宋玉军

审判员  张玉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