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周海华,女,住武夷山市。被告李志德,男,住武夷山市。被告衷佩瑚,女,住武夷山市。
原告周海华与被告李志德、衷佩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周海华负担。
审判员 蒋叶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升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