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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2277号

王淑芳与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顸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淑芳,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227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芳,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淑芳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顸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泉州市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人王淑芳违约金人民币26510元及代垫诉讼费23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