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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10号

许安金盗窃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许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2010号罪犯许安金,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作出(2013)盘刑二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安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以(2013)昆刑终字第2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嵩明监狱于2015年5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安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安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许安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最低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且有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安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寿喜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