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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93号

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戴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戴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93号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07726769-4。法定代表人林儒材,董事长。被告戴华超,男,汉族,住四川省长宜宾市长宁县。

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小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