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93号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钟鹤村四社,组织机构代码07726769-4。法定代表人林儒材,董事长。被告戴华超,男,汉族,住四川省长宜宾市长宁县。
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重庆蓝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章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小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