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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4276号

陈振发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陈振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4276号罪犯陈振发,男,1961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福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伟强、周法涛,福建省福州监狱干警郑春阳、詹晓春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振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振发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振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振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振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振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