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复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已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港商初字第07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