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芗执字第574号

林月玲与吕位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月玲,吕位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74号申请人林月玲,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吕位北,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林月玲与被执行人吕位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明

审判员  林清标

审判员  庄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