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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6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白志勇、赵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白志勇,赵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范贵,行长。委托代理人步跃虎,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余成玉,天津聿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志勇。被告赵秀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白志勇、赵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