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告秦红军,男,汉族,1957年7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偃师市。法定代表人秦红军,总经理。
原告王艳丽诉被告秦红军、洛阳军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为12200元,由原告王艳丽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