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248号

原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濮阳市龙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民委员会,濮阳市龙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裴保顺,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任爱钦,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龙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希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濮阳市龙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昆吾街道办事处裴王合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春江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高 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