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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16号

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惠明。被执行人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新轲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