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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43号

冯炼平投机倒把罪其他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2015)穗中法刑申字第43号冯炼平:你因犯投机倒把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74)海法刑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1974年时值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在海珠区法院横行,没有开庭审判,没有检察院参与诉讼,没有当事人申辩,原审判决对你不公;你当时买卖的是废铁、冷条、废铁板加工再生元铁,均不是钢材,不是统购统销物资,你在停职反省期间,已经彻底向组织坦白,并立即向组织退赔所得4000元钱物,原审判决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予以复查,撤销原审判决,撤销你投机倒把的罪名,恢复你的名誉,补偿你经济损失。原审查明,你于1971年冬至1973年5月,利用搞供销业务之便,与一些单位的供销人员和社会上的投机倒把分子相互勾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先后以非法协作、对换物资等手段,向有关单位套购钢材、车床尾牙、轴承、焊条等物资一批,转手高价出售,从中图利,非法所得共四千一百一十二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同案供词、缴获的赃款赃物以及你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乘搞供销业务之机,内外勾结,大量套购国家统购统销物资,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已构成投机倒把罪。本院经调取卷宗审查核实,原审认定你于1971年冬至1973年5月向有关单位套购钢材、车床尾牙、轴承、焊条等物资一批的事实有冯森、黄永林、黎大根的证言,赃款赃物,以及你1974年3月9日、3月11日的两次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称本案属于文化大革命特殊背景下的冤假错案并不成立,你认为你没有投机倒把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