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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87号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与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刚,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宫国新,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方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绿云,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满洲里博汇通保税储运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6元,减半收取9968元,由原告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安志国

审判员  李福生

审判员  杨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