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洪荣圳。被执行人晋江市佶利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金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洪荣圳与被执行人晋江市佶利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元及利息,尚有15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维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