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0563号原告屠立毅,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职业漫画家。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车之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2号楼B-1303室。法定代表人李庆文。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喆,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屠立毅与被告北京车之族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屠立毅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立毅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立毅撤回对被告北京车之族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屠立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克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