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三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杰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静,个体工商户,系白杰鹏之妻。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枝,无业。第三人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八一路25号。负责人赵代彪,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白杰鹏、顾静因与被上诉人王保枝、第三人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杰鹏、顾静以本案发生了重大的、新的法律事实为由,于2015年6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杰鹏、顾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杰鹏、顾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白杰鹏、顾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菁菁
代理
审判员 李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邱 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文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