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郯执字第340号

胡涛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从林,郯城县重坊镇前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郯执字第340号

申请执行人:管从林,男,1949年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居民。

被执行人:郯城县重坊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涛,男,1982年出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郯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重坊镇前高庄村负责人胡涛的银行存款40000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方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