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4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云,女,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已退休。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左晓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世云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9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世云申请再审称:(一)关于天铁项目是否是申请人承接的问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在被申请人制定和颁布实施了包括奖励提成等诸多内容在内的业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作出用人单位对于发放奖励提成有自主权的结论,认定事实和判决结论错误。(三)一审判决以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符合《业务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奖励提成必要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一审诉求,认定事实和判决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世云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其个人承接了天铁项目,并因她的原因导致武汉凯迪公司与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协议。张世云依据《中联动力公司企业发展部业务费用管理办法》要求北京中联动力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奖励提成及销售费用,缺乏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妥。张世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世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世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