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1413号
原告:侯建辉,男。
委托代理人:丰长启,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强,男。
被告:李中兵,男。
被告:李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辉与被告李中强、李中兵、李忠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辉撤回对被告李中强、李中兵、李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建辉承担。
审 判 长 梁怀敬
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
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