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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1413号

侯建辉与李中兵、李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侯建辉,李中强,李中兵,李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1413号

原告:侯建辉,男。

委托代理人:丰长启,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中强,男。

被告:李中兵,男。

被告:李忠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建辉与被告李中强、李中兵、李忠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建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建辉撤回对被告李中强、李中兵、李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建辉承担。

审 判 长  梁怀敬

人民陪审员  司爱军

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