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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崔坤与张海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8-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坤;张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原告:崔坤,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泽,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海洋,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坤与被告张海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坤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崔坤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克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