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001号
原告:崔坤,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光泽,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张海洋,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坤与被告张海洋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坤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崔坤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克南 更多数据: